公證的一般手續如何?
一、聲請公證,先向本院收發室購買公認證請求書,依式填好並簽名蓋章後,送交本院公證處辦理。
二、請求人、保證人、證人及其他關係人等,均應親自攜帶國民身份證、印章,及有關證明文件等到場。如保證人係舖保者,應攜縣市政府所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店章到場辦理。
三、請求人不能親自到場,由代理人請求者,應提出授權書(上面蓋本人的印鑑章)及本人的印鑑證明書。
四、按照收費標準繳納公證費。
五、辦理完畢,當場將公證書正本交付請求人。
公證的好處在那裡?
一、有堅強的證據力:二、有強制執行力:三、永久有案可查:
如何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
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,經過公證之後,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,給付租金及違約金,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,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。雙方權利獲得保障,糾紛也可避免,聲請手續如下:
一、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、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,每份新台幣(下同)二元。
二、請求書的填寫方式:
1.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、承租人雙方(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,填在承租人之後),姓名、年籍、身分證統一號碼及地址。
2.「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」欄內,僅須填寫「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,請求公證」。
3.「約定逕受強制執行」欄內,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,「租賃期滿交還房屋」、「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」、「返還押租金」等。
4.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,並記明年月日。
三、請求書寫好後,交公證處收件登記,分由公證人辦理。
四、請求人(保證人也是請求人)、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,出租人並要帶房屋稅單(須最近一期,並備影本一分存卷)。請求人如係公司、商號或法人,請攜帶公司執照、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(複印本亦可)、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,公司、商號或法人之印章。
五、請求人(公司、商號、法人之負責人)本人不能到場,可以委任他人代理,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。
六、所需租賃契約書,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三份,如未準備,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,每三份三元。
七、依公證法第八十條規定,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。
八、應徵公證費用以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兩者較高者,加保證金後,依下列標準收取之。如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,加收二分之一:
1.二十萬元以下者,一千元。
2.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,二千元。
3.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,三千元。
4.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,四千元。
5.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,五千元。
6.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,六千元。
7.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,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,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;不滿一千萬元者,按一千萬元計算。
8.逾五千萬元者,其超過部分,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;不滿一千萬元者,按一千萬元計算。